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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信息时间: 2024-03-24 23:36:08   阅读次数: 】【字号

3月21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曾某某因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贩卖电子烟也会获刑?据了解,曾某某贩卖的是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添加有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成分,会使人上瘾。

2023年春节起,曾某某明知吸食“上头电子烟”与毒品一样,会出现头晕、麻醉、乏力等情况,且有致幻作用,仍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上头电子烟”弹头,从中获利。去年8月11日,民警从与曾某某交易的林某某(另案处理)处搜出一个透明的液体烟油弹,并查获500元毒资等物品,随后将曾某某抓获。


▲宣判现场。

经对扣押的电子烟油进行称量,净重为0.98克。经检测、鉴定,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到案后,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曾某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曾某某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主办法官介绍,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列入精神药品管控范围,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该案中,曾某某明知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与吸食毒品一样有致幻作用,仍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发生在2023年10月1日以前,国家还未将依托咪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故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或烟油属于贩毒行为,吸食此类“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拒绝“上头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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