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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高度认可并完整论述电子存证效力判决出炉
【信息时间: 2018-05-10 01:04:48   阅读次数: 】【字号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案件的不寻常之处就在于法院对电子存证工具获取证据的效力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评述,在取证流程、认定标准等问题上给予了颇为详细的阐述。

尽管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多不敢贸然尝试,到公证处现场做证据公证往往被认为更可靠。

因此,这起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被认为对后续更多类似案件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传统取证存在诸多局限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逐步迁移到互联网虚拟世界,网络也正在成为各种侵权行为的重要载体,取证的方式也随之必然发生变化。

传统的侵权取证方式是通过公证处,由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电脑对在线侵权行为进行固定,对于维权诉求集中的权利人而言存在诸多痛点,例如收费高、响应速度慢,并且对于线上复杂侵权行为的取证存在诸多局限等。

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网络侵权具有实时性、隐蔽性、电子化、大批量等特点,为权利人的侵权取证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迫切需要寻找到更加快捷、低成本、存证场景宽容度高的电子存证工具。

这类电子存证工具也已经应运而生,并且形成了一个成规模的产业,各自的产品形态和应用场景也各有不同。

不过,对于用户而言,最为关注的当然是使用这些工具取到的侵权证据,能否像公证处存证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不妨看看这起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电子存证是如何被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存证效力认定有条件

该案件中,涉案侵权网站“华夏收藏网”刊登了一篇由原告优视科技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为证明侵权事实以及己方的权利依据,优视科技的法务自行通过公司电脑查看了侵权页面、微信客户端、大鱼号客户端、优视科技公司系统后台等关键电子信息,并将该过程录屏录像,最后将录屏录像结果均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认证,以便确保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内容未经篡改。

本案中对侵权行为的固证并没有经过公证的流程,但其效力仍然获得了互联网法院的全面认可,并成为案件取胜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企业使用时间戳工具进行侵权存证的过程进行了非常充分,完整的论述,并确认了电子存证有效条件与操作标准,这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是非常少有的。

据了解,这是目前对电子存证工具的效力及操作标准进行了最为完整的论述的一篇判决。该判决将对法院审理涉网案件给予非常积极及重大指导性意义。

判决书中指出,“关于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

同时,判决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等电子证据符合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法院不仅认可了可信时间戳存证的效力,同时还提出了设备清洁检查、联网检查、可信时间戳取证操作真实性三方面的操作标准,并将优视公司所做的存证流程、步骤全面的给予展示和认可,为日后使用可信时间戳以及类似的存证工具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标准,要点包括:1、对“电脑截屏、录屏、外设录像”三位一体的取证方式获得了认可;2、设备清洁性检查的方式获得了认可;3、 设备联网检查的方式获得了认可;4、移动端查看内容的方式获得了认可;5、后台系统查看内容的方式获得了认可;6、可信时间戳文件验证的方式获得了认可。

本案中,被告趣得公司也通过视频光盘、截图的方式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法院认为“趣得公司提交的上述有争议的证据为电子证据,系其自行从互联网获取但未满足取证电脑已经经过清洁性检查及内容未被篡改性等上述条件,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被广泛应用的时代将开启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法定证据。

《电子签名法》也早已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做出了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涉及到案件的审理结果,行业人士普遍反映,虽然看好电子数据保全手段,但不敢贸然尝试,觉得到公证处现场做证据公证更可靠,电子数据的存管与证明当前在使用上面临尴尬处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存证证据效力的认定没有做出细化的规范和认定,如何正确安全的地应用电子存证工具,且将繁琐复杂的数据存证在确权维权过程中同时达到强效力和高效率,这是产业界普遍存在疑虑的地方。

尽管此前已经有部分第三方电子存证的案件通过法院给出了判决,但总体上对于电子存证效力以及标准流程等问题极少全面阐述,侵权取证所涉及的场景也没有像本案一样同时涵盖了电脑端、移动端、前台页面和系统后台。

区别于其他现有案例而言,本案是对电子存证效力的有效条件以及操作标准作出最为全面、完整、详细论述的判决。

“电子存证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得互联网有迹可循,让隐匿在’迷雾’中的侵权行为无所遁形。但是,一直以来,取证不严谨、电子取证质量低以及成案率低等问题制约电子存证行业的发展。”刘晓春认为,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及电子存证有效条件与操作标准的详细说明,将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实践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给与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将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刘晓春说,这也意味着电子存证方式将被越来越多的法院广泛接纳和认可,不仅第三方电子存证很可能借此迎来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时代,高效便捷的电子存证方式更是为互联网企业存证难的问题带来了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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