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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俱乐部与赞助商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信息时间: 2019-05-04 21:24:55   阅读次数: 】【字号

 【导读】获得“金主爸爸”的赞助是电子竞技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在电竞行业引吭高歌的态势之下,各俱乐部与“金主爸爸”之间还算是“父慈子孝”一片祥和,业内尚未爆出因赞助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过,赞助的本质就是一个商业利益交换的过程,那些看不见的“硝烟”,是因为在冲突发生之前就做好了充分准备。本文即谈一谈,电竞俱乐部与赞助商达成合作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电竞俱乐部的赞助资源

电竞俱乐部在寻求赞助之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可能的电竞俱乐部赞助资源进行统计,简单的说就是,俱乐部有什么可以拿出来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这些资源可以引起赞助商的兴趣或为赞助商带来一定的实际意义。笔者结合实务中经验,总结出如下几个类别:

第一类:电竞俱乐部的各类物资、器材和外设,例如电竞椅品牌AutoFull傲风赞助的RNG俱乐部、PC品牌宏碁赞助的EDG俱乐部、游戏鼠标品牌罗技赞助的iG俱乐部等等。

第二类:电竞俱乐部的无形属性资源(球队Logo、冠名、广告之类),例如雷火电竞赞助的VG俱乐部、奔驰赞助的RNG俱乐部、LABSERIES 朗仕冠名赞助iG电竞俱乐部等等。

第三类:电竞俱乐部的周边产品(服装、纪念品、食品之类),例如肯德基赞助的RNG俱乐部、哈尔滨啤酒赞助的LGD俱乐部、天喔茶庄赞助的VG俱乐部等等。

电竞俱乐部可以把自身的赞助资源分为两类进行招募,一类叫“固定套餐”主要是向赞助商转让固定的项目包,包括固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双方可在签订合作协议前确定下来。比如,“基础曝光”收益,在电竞战队的队服上印制Logo,约定Logo的印制位置选择胸口、背后、肩膀或者手臂;另一类叫“定制套餐”是为赞助商度身定制的项目包,并给出一系列的收益率。

对电竞俱乐部的赞助资源及赞助招募方式基本了解后,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谈谈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及解决方案。

焦点一:代言品牌冲突,选手无法参加比赛

商家在赞助某支俱乐部时明确其为“独家冠名”并约定“此冠名权具有排他性,同类行业的厂商不能进行任何与比赛相关联的活动。” 独家冠名权的授予是导致代言品牌冲突的原因。以目前主流电竞俱乐部的运营模式看,代言品牌冲突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俱乐部代言品牌与赛事联盟代言品牌之间的冲突;一种是俱乐部内部各分部或各战队之间代言品牌的冲突;还有一种是俱乐部代言品牌与选手自身代言品牌之间的冲突。最后一种冲突目前出现的几率不大,因为俱乐部基本“买断”了选手的经纪约,选手自立门户签约经纪公司的火候尚未形成,本文先解决前两种冲突。

电竞俱乐部在授予赞助商冠名权前,建议进行三方面的排查:①明确授予的是独占许可使用权还是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独占许可使用权意味着俱乐部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俱乐部名称的使用权;②清楚俱乐部的已授权情况,在已授予冠名权的商家名单中哪些是独占许可使用的,许可使用的期限、范围,有无存在同行业商家;③所加入的电竞赛事联盟有无对冠名权进行制约,比如某商家独家冠名某大型电竞赛事,赛事联盟方要求所有加入的战队均需要遵守该商家与联盟之间的冠名权约定,在赛场上只能出现该商家的宣传,不得使用战队赞助商的名称。

排查完毕后,进入谈判阶段,除了谈钱双方还要着重在两方面进行沟通:一方面,需要对冠名权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商家除了拥有使用权还是否包括一定程度的处分权,比如变更、转让、赠与、放弃等等;另一方面,需要对品牌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电竞赛事联盟指定官方合作品牌与俱乐部代言品牌冲突而无法在大型电竞赛事上使用冠名权的情况,笔者建议,从俱乐部利益角度不得禁止选手参加比赛,需要将此情形写入免责条款避免产生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商家赞助利益最大化角度,可以借鉴其他体育赛事的处理方式,比如在颁奖礼时使用俱乐部旗帜遮盖联盟方赞助商的Logo。

焦点二:广告达不到预期效果拒付赞助费

商家赞助电竞俱乐部是一种投资活动,投资必然要求回报,特别是花费赞助金额较大的“定制式套餐”,商家对赞助效果的期望值也是较高的,这就会发生预期承诺得很“丰满”而现实效果却很“骨感”之间的落差。

笔者建议,电竞俱乐部与商家达成合作协议前,要明确赞助商的目标与期望,是扩大品牌的认知度亦或是提高产品或服务销售量,既然是从别人的口袋里“拿钱”就要把服务做到最好,也为日后万一被“欠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证据;俱乐部可以从以下三个环节进行把控:在签约前,对该商家品牌形象和媒体评价、认知度、市场份额、消费者群体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双方认可的文字记录;在履行合同各阶段,配合付款进度,定期提交合同实施情况报告(比如地面推广活动的照片、媒体报道情况、拍摄的广告等);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俱乐部可以对赞助效果进行评估,向商家提供赞助效果评估报告。

虽然,现时大部分商家暂未以赞助效果评估数据达标为付款条件,但是对赞助效果进行评估是维护双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发达国家,大多由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合国内情况,笔者认为电竞俱乐部可以围绕媒体曝光度、产品销售量、商家形象效益等方面进行赞助效果评估,采取包括统计媒体报道次数、网站点击率、线上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此外,电竞俱乐部在赞助招募环节所印制的推广宣传册是否具有要约性质?如果具备要约性质,则商家能以实际宣传效果与宣传册承诺效果不符而拒绝付款;笔者认为,判断推广宣传册性质的关键是宣传册内容有无“经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表述,如有即属于要约行为,俱乐部的合同履行标准就应该按宣传册的标准执行。所以,俱乐部在印制推广宣传册时,要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切记盲目夸大。

焦点三:需考虑选手离队带来的违约风险

明星电竞选手最值钱的是其个人形象,因此,不少俱乐部在与选手之间签署经纪合约时都会约定“在合同期间由俱乐部独家代理选手涉及电子竞技的活动……;双方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竞技范围中的选手个人的形象、姓名、肖像、作品、互联网直播及线上线下商业广告等业务,以及对属于选手的直播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俱乐部力图通过上述条款“买断”选手的肖像使用权。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本人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例如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肖像权不可转让!肖像权不可转让!肖像权不可转让!我们平时转让的应该是是肖像的使用权,肖像使用权作为肖像权的一个具体权能,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合法转让。

如果选手离队或合约期满,但俱乐部与商家的赞助合作协议尚未终止,俱乐部若继续授予商家对该名选手的肖像使用权进行商业利用,可能会侵犯了选手的肖像权;俱乐部若停止授予商家对该名选手的肖像使用权,又会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以笔者日常提供的法律服务体会,若要商家放弃肖像使用权是不现实的,毕竟商家支付了赞助费,就应当依约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建议俱乐部还是从内部入手防范风险:

第一,完善经纪合约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俱乐部内部对各选手的经纪合约期限应当了如指掌,不应该出现还有半年合约期满的选手,俱乐部却授予商家该名选手的肖像使用权2-3年的低级错误。第二,修订经纪合约肖像使用权期限,约定选手即使离队,其授予俱乐部的肖像使用权应延续至其经纪合约期间签署的广告代言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以上是笔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较为多发、较为典型的纠纷问题,鉴于各俱乐部和商家合作方式的不同必然有其特殊性,实务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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